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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迎五方面规范:三类信息入库,9月实施

2022-05-21
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迎五方面规范。
5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表示,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研究制定了《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六章25条,包括总则、信息内容、信息管理、信息公开与查询、自律管理、附则等,主要有五方面内容,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的界定、采集、管理、公开、查询、修复、更正、应用等进行了规范。
具体而言,首先,总则方面,明确目的和依据,执业声誉信息主体和内容,适用范围,自律管理以及管理原则。
《办法》表示,中证协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库”),将自律管理对象的执业声誉信息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并实施自律管理。
其次,信息内容方面,明确执业声誉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其他执业声誉信息以及上述三类信息具体内容,各类执业声誉信息来源。
其中,基本信息方面,机构的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员类别和代码(如有)等。个人的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及所在机构、部门、职务、登记类别和编号(如有)等。
诚信信息方面,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主要有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等7项。
其他执业声誉信息方面,包括其他正面信息和其他负面信息,由协会作出或者认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应当经过协会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会长办公会审议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信息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主要有五个渠道:一是通过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归集。二是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三是由协会作出或者认定,并自作出或者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四是由会员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报送。五是协会通过与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信息交流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再次,信息管理方面,明确执业声誉信息的修复更正条件和程序,信息效力期限等。
《办法》指出,自律管理对象对其执业声誉信息原始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持有异议的,应当先行向作出或者认定该信息的单位申诉、复议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并按本办法规定的途径提交申诉、复议结果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修复更正。
信息效力期限方面,《办法》指出,基本信息长期有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信息,效力期限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一致。协会及会员记入的诚信信息、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为3年,自决定作出或生效之日起算。信息对应的决定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第四,在信息公开与查询方面,明确执业声誉信息公开范围、有限公开信息范围及查询条件、查询流程、查询留痕、查询禁止行为。
最后,在自律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协会监督检查职责,自律管理对象的真实报送义务以及责任,协会工作人员规范,查询违规责任。
中证协表示,协会组织起草《办法》,主要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加强对行业主体的自律约束、声誉约束,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作用,服务好注册制改革。
中证协强调,《办法》起草思路主要有三点。一是明确执业声誉信息范围。二是完善执业声誉信息来源。三是强化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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